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按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己报出了姓名但是无法查实的,即使明知其所报姓名、住址等是虚假的,只要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不报姓名又无法查证的,可以用代号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是同样可以进行起诉和审判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