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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村房屋无效的处理

作者:罗春利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5次举报

买卖农村房屋无效的处理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虽无效,但双方对房屋被征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

一、政府基于买房人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视为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

二、《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

三、虽然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当事人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如当事人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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