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单位犯罪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实践中,单位犯罪屡见不鲜,但是也会出现很多容易混淆的问题,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注意披着单位的形式做着自然人犯罪活动与真正单位犯罪的区别。比如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获得以谋取自己私人利益,或者没有经过单位决策机构的同意,执意为单位利益谋取利益而进行的犯罪,又或者是单位的成员私自从事与职权无关的活动,这两种的区别只需要用以上两个标准判断区分即可。
(2)区分犯罪团伙和单位犯罪,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企事业单位设立后却专门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其本质上属于犯罪团伙。
(3)单位虽然是一个整体,但是也可以与其他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也可在单位犯罪框架下数个直接负责人之间构成共同犯罪,以厘清各自责任的大小。
如果一家单位已经构成了单位犯罪,那么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某些情况下也会实行单罚制,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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