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这主要源自对无期徒刑这种刑罚的认识不深,甚至误解。在我国,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满足条件的,可以减刑,甚至可以假释提前出狱的,自然谈不上终身监禁的问题。
根据刑法等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应当意味着必须减刑。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因此,一般情况下,无期徒刑的罪犯满足减刑条件,依法减刑后的实际刑期,最低为是十三年。
同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实际执行刑期达十三年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提前回归社会。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只要不属于不得假释的罪犯,满足假释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假释,提前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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