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是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但并不是想减刑就能减刑的,因为减刑是有限制条件的。
(一)限制对象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下列三类犯罪人员,限制适用减刑,对其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限制减刑;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限制减刑;
(3)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
(二)时间限制:
尽管法律上规定是可以减刑的,但减刑是有时间限制的,不可能出现通过层层减刑而迅速出狱的现象。通常情况下,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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