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春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24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刑事被告人李田因无意间拣了四张盖了章的空白支票,又赶上自己经营的家具厂经营渗淡,负债累累,又值年关,遂起意填写四张空白支票(38800元)用于套取现金行骗。根据诈骗数额理应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被告人李田有较多从轻量刑情节,通过组织调查和取证、合理运用证据、阐述了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和辩论意见,最后使被告人被从轻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成功圆满的完成了辩护任务。
法律文书-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李田的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罗春利律师和罗乐天律师担任其票据诈骗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为清晰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田的行为虽已触犯刑律,但明显有悔罪表现、如实坦白罪行,又系初犯,且已全额赔偿四名受害人,情节明显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理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坦白悔罪情节
根据对被告人李田的《讯问笔录》以及对胡某、陈某、曹某、杨某等四位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可以清楚看出,被告人李田所述与四位被害人所述完全一致,且被告人没有任何前后供述矛盾和反复之处,可以证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深刻认识其性质及社会危害,并坚定如一向司法机关招供,如实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从而从主观上可以看出被告人确已悔罪。
二、积极地、全额赔偿四位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被告人李田虽然经济状况很差,但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曾多次表示请求亲属帮他偿还给四位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以尽量挽回自己错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后出狱后一定向被害人当面谢罪,并加倍努力工作、诚实劳动,靠自己的双手挣钱再报答亲人。后其堂兄李XX代为清偿了四位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胡某、陈某、曹某、杨某等四位被害人先后出具的四份《证明》可以证实。
三、犯罪的动机和赃款的用途是为清偿拖欠的工人工资
根据被告人李田的《讯问笔录》,被告人从四位被害人处骗取的钱财绝大部分用于给工人发工资,自己只留了2000元。在支票开具的额度上,全部四张支票所开具的额度不大,且其数额仅仅够偿还债务、工人工资和个人归乡的路费。在支票开具的时间点上,正值年关,为了让跟自己辛苦工作的工人们有钱过年,才起意行骗,其犯罪动机和赃款用途并非是为了挥霍和用于挥霍,因此属情有可原。
四、用虚假支票虚假清偿原来欠款11808元应在诈骗所得中扣除。
给胡某的支票7300元中有3078元,给陈某的15600元中有8700元,给杨某的7200元中有30元,系原来被告人与三位被害人在正常经济往来中发生的欠款,被告人在行骗以后实际也未取得该款,这些欠款发生的时间均早于行骗行为较长时间。被告人伪造的支票用于虚假还债的这三笔共计11808元原有商业欠款不能按诈骗犯罪的所得计算,最多是民事上的逃债行为,不属诈骗数额。这笔钱交付时属正常民事业务往来,后来用支票还债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以诈骗行为使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的表现形式,受害人交付这笔财物也并非在被告人行骗后发生,因此对被告人的诈骗犯罪,这笔钱应排除在犯罪所得之外。
五、被告人李田此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属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李田一直遵纪守法,老实做人,没有前科。认识被告人李田的人都认为他是位诚实本份的人,事实上这也是被告人李田的一贯为人。但是,在2006年初,自己经营的家具厂经营惨淡已久,不仅欠供货商的钱,还欠了为自己辛苦工作一年未结算工资的工人的钱,眼看大年将近,到了必须给他们一个交待的时候了,被告人心急如焚,赶巧刚拣了四张盖了章的空白支票,于是才犯下了自己一生不该犯的错误,为自己清清白白的一生抹上一个大污点。被告人对此悔恨不已。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一时冲动并已经受到应有惩罚,社会危害性不大,结合其坦白悔罪表现,念其初犯且已经全额赔偿被害人得到谅解等情形,给予其从轻判处缓刑或者拘役处罚,以便其早日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回报社会和亲人!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09年 12月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
源自:首都大律师网http://www.010864.com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刑事被告人李田因无意间拣了四张盖了章的空白支票,又赶上自己经营的家具厂经营渗淡,负债累累,又值年关,遂起意填写四张空白支票(38800元)用于套取现金行骗。根据诈骗数额理应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被告人李田有较多从轻量刑情节,通过组织调查和取证、合理运用证据、阐述了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和辩论意见,最后使被告人被从轻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成功圆满的完成了辩护任务。
法律文书-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李田的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罗春利律师和罗乐天律师担任其票据诈骗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为清晰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田的行为虽已触犯刑律,但明显有悔罪表现、如实坦白罪行,又系初犯,且已全额赔偿四名受害人,情节明显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理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坦白悔罪情节
根据对被告人李田的《讯问笔录》以及对胡某、陈某、曹某、杨某等四位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可以清楚看出,被告人李田所述与四位被害人所述完全一致,且被告人没有任何前后供述矛盾和反复之处,可以证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深刻认识其性质及社会危害,并坚定如一向司法机关招供,如实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从而从主观上可以看出被告人确已悔罪。
二、积极地、全额赔偿四位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被告人李田虽然经济状况很差,但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曾多次表示请求亲属帮他偿还给四位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以尽量挽回自己错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后出狱后一定向被害人当面谢罪,并加倍努力工作、诚实劳动,靠自己的双手挣钱再报答亲人。后其堂兄李XX代为清偿了四位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胡某、陈某、曹某、杨某等四位被害人先后出具的四份《证明》可以证实。
三、犯罪的动机和赃款的用途是为清偿拖欠的工人工资
根据被告人李田的《讯问笔录》,被告人从四位被害人处骗取的钱财绝大部分用于给工人发工资,自己只留了2000元。在支票开具的额度上,全部四张支票所开具的额度不大,且其数额仅仅够偿还债务、工人工资和个人归乡的路费。在支票开具的时间点上,正值年关,为了让跟自己辛苦工作的工人们有钱过年,才起意行骗,其犯罪动机和赃款用途并非是为了挥霍和用于挥霍,因此属情有可原。
四、用虚假支票虚假清偿原来欠款11808元应在诈骗所得中扣除。
给胡某的支票7300元中有3078元,给陈某的15600元中有8700元,给杨某的7200元中有30元,系原来被告人与三位被害人在正常经济往来中发生的欠款,被告人在行骗以后实际也未取得该款,这些欠款发生的时间均早于行骗行为较长时间。被告人伪造的支票用于虚假还债的这三笔共计11808元原有商业欠款不能按诈骗犯罪的所得计算,最多是民事上的逃债行为,不属诈骗数额。这笔钱交付时属正常民事业务往来,后来用支票还债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以诈骗行为使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的表现形式,受害人交付这笔财物也并非在被告人行骗后发生,因此对被告人的诈骗犯罪,这笔钱应排除在犯罪所得之外。
五、被告人李田此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属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李田一直遵纪守法,老实做人,没有前科。认识被告人李田的人都认为他是位诚实本份的人,事实上这也是被告人李田的一贯为人。但是,在2006年初,自己经营的家具厂经营惨淡已久,不仅欠供货商的钱,还欠了为自己辛苦工作一年未结算工资的工人的钱,眼看大年将近,到了必须给他们一个交待的时候了,被告人心急如焚,赶巧刚拣了四张盖了章的空白支票,于是才犯下了自己一生不该犯的错误,为自己清清白白的一生抹上一个大污点。被告人对此悔恨不已。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一时冲动并已经受到应有惩罚,社会危害性不大,结合其坦白悔罪表现,念其初犯且已经全额赔偿被害人得到谅解等情形,给予其从轻判处缓刑或者拘役处罚,以便其早日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回报社会和亲人!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09年 12月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
源自:首都大律师网http://www.0108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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