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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国良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民初字第608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B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一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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