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债权人因李某个人债务申请强制执行,发现李某名下有一套夫妻共有房屋,法院能否因李某的个人债务而对该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拍卖?
基本案情:
1984年2月,李某与单某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购买了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宁某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李某为该案金钱给付的债务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案涉房屋。单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案涉房屋是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单某是案涉房屋的共有人,法院不能因为李某的个人债务而对案涉房屋进行整体拍卖。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房产证没有明确是否存在共有人为由支持了单某的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宁某不服,遂提起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本案最终申诉至最高院。
裁决结果:
判决确认,法院可以对案涉房屋进行整体拍卖。单某的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标的物或在房屋变价后保留相应价款的方式实现。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经原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是单某和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既有单某的财产份额部分,亦有李某的财产份额部分。宁某根据生效判决请求执行李某对案涉房屋的财产份额,单某虽然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但其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标的物的方式实现,亦可通过在案涉房屋变价后保留相应价款的方式实现。单某以其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为由,主张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单某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可以对案涉房屋进行整体拍卖。
李正坤律师
主任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