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争议焦点:
案涉《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行为不合法,张某还能依据该协议向A公司主张居间费吗?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A公司与张某就案涉工程招标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张某利用资源配合A公司中标,A公司中标后付给张某300万元报酬。
同年,B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C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同年9月,C公司制作案涉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为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同月,C公司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确定A公司中标。但中标后A公司却拒付居间费,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居间费300万元。
A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的总包方是C公司,其是转包方。张某明知C公司将全部工程转包是法律禁止行为,为收取介绍费用非法促成转包条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居间协议》无效。张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A公司中标与张某的居间介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某不具备取得居间费的条件,A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居间费。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确认A公司无效向张某支付居间费。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而张某的居间行为是否合法决定了《居间协议》的效力。B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C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C公司与A公司均未能提交双方之间就该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合《中标通知书》以及C公司制作的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可以确定C公司曾将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交由A公司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C公司将自B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A公司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某的居间行为促成A公司与C公司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张某的居间行为违法,其与A公司间的《居间协议》无效。综上,张某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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