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确认,并注明时间才能生效。
争议焦点:
代书遗嘱缺少遗嘱人的签字,遗嘱还能生效吗?
基本案情:
李某和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李六。李某去世后,沈某一直由李一照顾,李某遗留的房屋经沈某申请,法院判决由沈某继承,沈某分别给付六个子女房屋折价款。但沈某未按判决支付房屋折价款,案涉房屋现仍登记在李某名下。2016年6月24日,沈某找律师做了代书遗嘱并录音录像,同时做了律师见证书。遗嘱中明确,沈某去世后,其继承自李某的房屋由李一一人继承。由于沈某不会写字,代书遗嘱上沈某的签名由律师代签,沈某在立遗嘱人处和遗嘱内容部分按了手印。沈某去世后,其子女因案涉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李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由其继承。
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沈某的代书遗嘱有效,案涉房屋由李一继承,李一分别给付其他五位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沈某所立代书遗嘱,由徐律师和陈律师作为共同见证人进行见证,徐律师代书,注明了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因立遗嘱人沈某不会写字,故其在立遗嘱人处按手印。遗嘱录像虽经鉴定系经过编辑处理,但在该录像中未经过剪辑处理部分沈某已完整清晰表达遗嘱意见,故本案中的代书遗嘱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的订立要件,代书遗嘱有效,案涉房屋应由李一继承。但因为沈某生前,并未按其继承案涉房屋时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向其六个子女履行给付房屋折价款的义务,故其应付而未付的房屋折价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视为沈某生前所负债务,李一在继承案涉房产时也应对沈某生前的债务予以清偿。因此,李一在继承案涉房屋时应分别向其他五位继承人给付房屋折价款。
律师提示: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经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才能生效。本案中的代书遗嘱缺少遗嘱人的签字依然有效,是因为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本案中,遗嘱人沈某不会写字,且遗嘱录像中沈某已完整清晰表达遗嘱意见,可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所以,本案中的代书遗嘱虽然缺少遗嘱人的签字但仍然有效。但是,类似本案中的特殊情况毕竟少见。因此,在这里要提醒各位,在立代书遗嘱时,除非确有本案中的特殊情况,且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否则还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签字,不然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