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华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北

熊华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宜昌

  • 主攻方向:侵权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7201023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怎么处理

发布者:熊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1780人看过举报

一、共同侵权共同危险无意思联络怎么处理

共同侵权: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决。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无意思联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根据侵权行为结合的不同方式,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多因一果”行为。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共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三、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有什么区别呢?

(一)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相同之处:

1、主体数量均要求两人以上。

2、行为均要求有危险性和违法性。

3、都造成了损害后果。

4、都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之处:

1、从主观方面看:

共同危险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并且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必须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并且这种过失不是共同的过失,而是相似的过失。而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事实上,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是共同危险行为区分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最主要特点。

2、从客观方面看:

共同危险的实际加害人是不明确的,损害结果只是其中一个或部分人造成的,其他非实际致害人基于推定的过失也被纳入责任范围内。共同侵权的实际致害人是清楚的,每一个人都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3、从内部责任分担来看:

共同危险由于无法证明谁是实际加害人,所以法律推定每个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是平均承担责任的。而共同侵权却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对结果的影响力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内部的责任份额是不一致的。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宜昌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7201023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8692

  • 昨日访问量

    3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熊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