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诉讼问题
李阳律师 15511495888
诉讼主体
1、原告:主张盈余分配的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规定,隐名股东应当通过名义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
2、被告: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3条规定公司应为被告。实务中可将不同意盈余分配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不能单独将不同意盈余分配的股东列为被告。
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下级案由,适格被告应为公司,请求权的基础是《公司法》,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公司法管理范畴,则不属于适格的被告。
管辖法院
被告所在地为管辖法院,即公司住所地(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盈余分配条件
公司有盈余
公司权利机构作出盈余分配决议
起诉条件
、程序要件
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盈余做出分配决议;
如没有分配决议,不可起诉公司盈余分配。除非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盈余分配。
(二)、实质要件
1、当年存在税后利润;
2、弥补公司之前的亏损(如有);
3、计提利润额10%的公积金(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无须计提)和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自由决定)。
五、证据材料
1、公司的工商信息;
2、公司盈余的证据;
3、股东会的分配决议或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证据;
4、公司无负债的证据;
5、实缴出资比例或分红协议;
以上证据的举证责任均由原告方负担。
六、其他救济途径
如连续五年盈利且不分配利润的,依据公司法第74条可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份。(该规定有隔靴搔痒之嫌,实务中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李阳律师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155114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