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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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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

发布者:冯俊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689人看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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