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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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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发布者:冯俊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6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冯俊,上海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

  被告杨某

  原告谢某诉被告范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7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7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诉称,200899日,被告范某通过原告当时的男友向原告借款2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141013日,被告范某补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承诺于当天归还上述借款,其妻子被告杨某亦在借条上签名承诺共同归还该借款。但至今两被告未予还款。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10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范某杨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范某20089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该借条为20141013日补写,两被告承诺共同归还该借款;

2、结婚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本院经审查核对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其陈述,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据此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899日,被告范某向原告谢某借款2万元,该款原告于当日以现金交付。20141013日,被告范某补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承诺于同日还款。次日,被告范某之妻被告杨某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上述债务。因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无着,故涉讼。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范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作为范某的配偶,对上述债务予以确认,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审理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某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范某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逾期利息(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410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两被告提前还款的,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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