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冯俊,上海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
被告杨某。
原告谢某诉被告范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诉称,2008年9月9日,被告范某通过原告当时的男友向原告借款2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14年10月13日,被告范某补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承诺于当天归还上述借款,其妻子被告杨某亦在借条上签名承诺共同归还该借款。但至今两被告未予还款。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范某、杨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范某于2008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该借条为2014年10月13日补写,两被告承诺共同归还该借款;
2、结婚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本院经审查核对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其陈述,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据此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8年9月9日,被告范某向原告谢某借款2万元,该款原告于当日以现金交付。2014年10月13日,被告范某补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承诺于同日还款。次日,被告范某之妻被告杨某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上述债务。因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无着,故涉讼。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范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作为范某的配偶,对上述债务予以确认,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审理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某、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范某、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两被告提前还款的,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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