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跃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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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请取保候审及注意事项

作者:顾跃华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4次举报


一、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条件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均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都误以为自己递交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即可取保,其实,这是比较天真的想法。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申请,比较常见以及有效的做法是由辩护律师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因为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基础,是建立在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比较详细以及专业的了解之后,依据事实与法律,并进行比较有针对性地撰写出《取保候审申请书》,以此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概率。

二、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文件资料: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刑事授权委托书、近亲属的关系证明文件以及起关键作用的《关于某某涉嫌某某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先到羁押当事人的看守所进行会见,会见主要是针对涉案罪名,是初犯还是累犯,如是未成年人必须特别注明,涉案时间、地点、人物、涉案金额等涉案情况进行沟通,并了解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等,并提出符合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最终形成书面的《关于某某涉嫌某某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提交给审查机关。

三、审查取保候审的主体

审查主体:侦查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审查机关)

审查机关,首先会审查当事人是否是累犯,是否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是否具有自伤、自残等办法逃避侦查,严重暴力性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当事人。

其次,审查申请人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针对被申请人是否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事由,比如:

(一)当事人是否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当事人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当事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当事人是否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审查决定期限:审查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取保候审的通知一般情况下会回函通知辩护律师,批准取保候审的通知一般情况下会直接通知被申请人近亲属。

四、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普通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涉及走私案件,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海关缉私局;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国家安全机关。

取保候审成功获得批准后,根据案件管辖原则,确定具体的执行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准取保候审后,本文称为被取保候审人。

五、执行取保候审需要注意的事项

1.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保证金和保证人,两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作为取保候审方式,不得两者兼用。

2.保证金数额确定原则: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成年人一千元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责令缴纳人民币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保证金。

3.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2)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保证人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4)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当然,符合条件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以及成名子女,均可以做为保证人。

4.取保候审期间需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义务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六、取保候审的解除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比较少会主动通知被取保候审人解除取保候审,而是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辩护律师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向执行机关提出解除申请,后由执行机关进行解除。这点对于很多成功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不进行解除,公安系统可能会继续显示你为取保候审人员,出国或者对工作都可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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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跃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大学本科,三级律师。1994年1月开始律师执业。嘉兴市第三、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嘉兴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419********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