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可分为集资诈骗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我们可以来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2018年12月29日,湖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湖南某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石某等七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诈骗、信用卡诈骗、行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石某等隐瞒公司连年亏损、巨额负债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宣传某集团资产雄厚、经营状况良好的虚假事实,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以月息1.8分至6分不等的高利率为诱饵,以某集团或个人名义公开向社会大量非法集资。
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石某、杨某于2011年4月制定了集资流程模式和奖励提成制度,在某集团财务部下设立资金部专门进行非法集资,并发展了被告人周辉、叶世明等人进行非法集资。截至2015年9月29日,某集团名下累计筹集集资债权资金11亿余元,至案发仍有3.5亿余元资金未返还集资参与人。
同时,石某等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做担保,诈骗银行贷款7000余万元;石某等诈骗公共财物金额为150余万元;石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共计诈骗所得190余万元;石某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行贿金额为26.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石某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追缴石某等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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