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财物价值是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各省份或直辖市的再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这个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因此,同样的数额在甲省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在乙省份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并不奇怪。
2、就拿广东省而言,在广州、深圳这样一类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在6000元以上,在汕头、韶关这样的二类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在4000元以上,而广东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全国肯定是靠前的,因此,诈骗7000元的数额,在很多省份都是可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了,即符合“数额较大”的认定。
3、根据刑诉法第112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当然,立案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如果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就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