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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号下午,我向车间主管提出不加班,他说不加班就算旷工,我就回去了,第二天他就叫我写辞职书合法吗?

作者:汤佳杰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2次举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换句话说,因单位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加班,且每日、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给劳动者;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给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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