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3月1日,因车辆出现故障,张三驾驶其所有车辆行至4S店处要求修理,4S店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张三遂将车辆停放至4S店指定的修理仓库外的路面上。次日下午3时许,李四驾驶着二轮摩托车与张三停放在修理仓库外的车辆发生碰撞后,造成李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四受伤后住院治疗并在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李四遂诉至法院要求张三、4S店赔偿各项经济和人身损失。
律师意见:张三在得到4S店承诺修理、办理车辆交接手续的前提下,按4S店的要求将车辆停放在修理仓库外围的路面上,张三自把车交付给4S店时就已转移了该车辆的运行支配管理权,张三依法不应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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