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88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或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应当讯问嫌疑人。在我看来,面见检察官对于可能被批捕的嫌疑人来讲是一个机会,应当珍惜该条款赋予自己的权利。
举两个我办理不批捕的案例,两个嫌疑人均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在被拘留后均如实稳定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两人涉嫌的罪名是比较传统的罪名,取保候审和缓刑的机会也很大,最终宣判刑期应当在一年左右。根据两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和过往表现,他们再犯新罪、妨害侦查的可能性也极小。另外,两个案件均是在拘留近30日后,公安才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相关证据的收集应当较为齐全,在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取保条件是成熟的。
这两个案件都有被害人,第一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写信给家属,叫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也多次联系公安表达赔偿意愿,后因被害人要价太高无法赔偿和谅解,第二个嫌疑人所涉赃物被公安扣押,公安也会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社会矛盾得到缓解,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挽回。另外,第一个嫌疑人育有一个两三岁孩子,妻子还在怀孕中,其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第二个嫌疑人育有两个子女,铺位租金、房贷车贷、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均需要其本人一力承担。两人在公安的讯问中,均因担心家人、自责和愧疚而情绪失控,留下了悔过的眼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