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佳杰律师 00:00-23:59
汤佳杰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42262206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是否可以定罪处罚?

作者:汤佳杰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次举报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该规定中最核心的内容在于“查不清犯罪数额,也可以定罪量刑”,其他部分内容都是围绕这个核心作出规定。一旦符合第7条规定,就会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为3-10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会有这条规定,因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因跨境取证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查明,但嫌疑人确有在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中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厉打击,故解释第7条规定是对传统诈骗罪“定罪量刑”的突破,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证据标准。

 

适用第7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嫌疑人参与的是境外诈骗集团或团伙,故诈骗并非个人行为,既然是集团或团伙,一般应有固定场所、管理制度、层级分工、统一话术等外在表现;2、有诈骗行为存在,例如诈骗园区出入登记资料、同案人员的指证、诈骗窝点的书面材料、提取的微信、QQ聊天记录、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3、嫌疑人个人和集团、团伙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4、有时间和次数要求,嫌疑人须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




汤佳杰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3422622065
    • 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1.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73次 (优于98.0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22次 (优于99.8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883分 (优于97.8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1篇 (优于99.74%的律师)

    版权所有:汤佳杰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7226 昨日访问量:53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