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外省出差会见,在完成会见工作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申请,同时也和办案人员沟通了一下案情。在沟通的过程中,办案人员说:“你们提交取保申请,理由就是刑诉法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那怎么判断会不会有社会危害性呢?这个很难说,总不能你们说没有危害性就没危害性吧。”
关于社会危害性,其实就是司法人员对于嫌疑人未来行为的一种主观预判,谁也无法保证一定准确。早在前几年,最高检就强调了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这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的精神。根据罪行轻重、悔罪态度、有无赔偿谅解等情况,公安机关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对于提请逮捕,公安机关也有义务证明嫌疑人有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证据。并且,该规定对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0条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以上规定为公安、检察院对社会危害性的精准把握提供了依据。因此,社会危害性并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司法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情做出积极主动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