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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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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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开公司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公司法专业律师

作者:胡明明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3次举报


最近这段时间接到的咨询,很多朋友同时问到和提到一个问题:一人有限公司发生对外债务时的法律规定,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的区别?现在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现行审判思路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一 、概念

所谓一人有限公司即公司的股东为一个股东(自然人或者法人),注册登记仍要去住所地的工商所。

所谓非一人有限公司(多人公司)即股东人数在2人及2人-50人的公司。(有限公司为50人以下,股份公司为200人以下)



二、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的公司。

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法院审判思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债务人,列为被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时,股东有义务证明自己的资产独立于公司,如拿不出确切的证据,那么将判决股东个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律师建议

建议开始创业的朋友们不要轻易的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不仅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因股东仅一人,股权机构单一,对外表征上是封闭性的。俗话说的好众人拾柴火焰高,团结就是力量,创业当然要吸取各方面的人才,取长补短。

当然及时是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很多企业家也选择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最优的股权结构呢?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一个公司不同时期,意见和结论也是不同的。

会找一个时间跟大家聊聊股权结构的问题,或者您的看法可以留言给我。

如您有个案的疑问,可以拨打胡律师咨询电话,预约见面时间!

手机号:13946101719

邮箱:hulvshi719@163.com


胡明明律师是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哈尔滨律师人才库成员,本科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49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纠纷、知识产权、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