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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XX公司与新乡市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秀玲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XX公司与新乡市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5号
原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施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新乡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XX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以(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异议,XX公司不服,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9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了本院(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5-1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A、B,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XX公司是一家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员工近万人,截止目前,集团公司旗下已拥有辽宁沈阳、辽宁新民、四川成都、河南漯河、山东临沂、湖北汉川、广西南宁、甘肃白银、福建长汀、安徽滁州等16家全资子公司(厂),市场营销网络分布全国各省市县和乡镇,多年来,XX公司始终秉持以质取胜、诚信为本和顾客满意第一的经营理念,坚持实施名牌战略,公司主要生产“盼盼”等系列产品,并通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已深入人心,广受消费者的喜爱,目前,XX公司的生产和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形成了“东西南北中,处处有盼盼”的合理布局,并远销东南亚、韩国、XX、XX、澳大利亚等二十多个国家,“盼盼食品”也系“中国航天标识特许商品”、“中国绿色食品”、“中国知名食品信誉品牌”,“A”商标也被评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随着XX公司产品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假冒、仿冒产品,XX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故意模仿XX公司的相同产品的包装装潢,有意造成市场的混淆,XX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美观大方、别具特色,并经长期宣传推广,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公众熟知,也是XX公司的最畅销产品之一,XX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心血,2014年XX公司发现市场上正在销售的XX公司生产的“麦香鸡味卷”、“烧烤牛排”、“香蕉味酥”产品涉嫌侵害XX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模仿了XX公司同类产品的包装装潢,2014年11月20日,辉县市XX在XX公司的生产现场当场查获大量的上述侵权产品,其中麦香鸡味卷650箱,烧烤牛排450箱,香蕉酥900箱,XX公司在未经XX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傍借XX公司已建立的品牌形象,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XX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同时模仿XX公司同类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大量投放市场,极易使购买者误以为是XX公司的商品或与XX公司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给XX公司已建立的良好品牌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也使XX公司的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XX公司认为XX公司主观侵权恶意明显,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侵犯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请求判令:1、XX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XX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XX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4、在《郑州晚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28㎝;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公司辩称:1.XX公司没有侵犯XX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第一,XX公司没有侵犯“盼盼”、“盼盼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XX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米吧”,该注册商标与XX公司的“盼盼”、“盼盼及图”不相同亦不类似,XX公司在庭审时也明确表示:主张XX公司侵犯的只是“powerseasyforlife”这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涉及别的商标,即使消费者会误以为XX公司的产品是“盼盼”牌膨化食品,也不是因侵犯商标权所致,而是因外包装近似引起的,第二,XX公司没有侵犯“powerseasyforlif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XX公司的包装设计中虽然含有“healthyeasyforlife”与XX公司注册商标“powerseasyforlife”有部分英文单词相同,但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并且不起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第三,XX公司的行为亦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规定的商标侵权,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外观设计含有的英文单词虽然与XX公司第103XXXX3101号注册证所示商标标识里的某些英文单词相同,但并不是全部相同,其中第一个单词无论发音、含义、字母组合、字形、书写都无任何相似之处,而这一单词是作为主视图存在的,占据了整个图形商标标识的一半面积,而这几个单词又只是整个外观设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外观设计的全部内容,XX公司的行为没有也不会误导公众,XX公司有自己的商标,并且包装的后视图与XX公司包装的后视图明显不同,XX公司虽然注册了商标,但是根据其第一次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并没有以商标的形式使用“powerseasyforlife”这一标识,包装上既没有加注“TM”也没有加注“R”或者“注”,XX公司只是将其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使用,未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即使误导也是被误导为“A”牌膨化食品,而被误导成这一结果,是因两者外包装近似,并非是因商标侵权所致,并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XX公司第一次提交的证据照片中,其产品包装袋是没有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二次提交证据时,用现用包装袋更换了原来的包装照片,在后证据不应作为判断依据,应以XX公司侵权前或侵权行为发生时的XX公司使用的包装袋为准进行对比判断,XX公司没有提供此前三年的使用状况,
2.XX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涉案的XX公司产品并非知名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XX公司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XX公司的几项案涉商品在XX公司所在地域范围内不属于知名商品,XX公司提交的关于销售区域的地图分布表和近几年的销售数据,由于是其单方面出具的对其自身有利的书面文件,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不应采信,“A“文字商标构成知名,但是商标知名并不代表其所标识的商品也知名,更不代表其所标识的所有商品全部知名,第二,XX公司的行为不会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误购,XX公司虽然有借鉴XX公司包装设计的故意,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二者的产品包装差异明显:英文单词不同、字体不同、图案不同、包装大小不同,且二者产品的销售渠道不同、售价不同、产品摆放方式不同等,诸多区别决定不可能导致购买者误认误购,没有误购结果,就不会侵占本属于XX公司的市场份额,对XX公司无损害,当然也就不成立侵权,
3.XX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本案所涉包装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且XX公司不是案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尽管专利权人A出具了一个授权协议,但只是一个单方声明,也无备案信息,且属于普通许可,XX公司作为被许可人之一无权主张侵权,因此,XX公司不构成侵犯XX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
4.XX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案涉产品的包装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作品,设计中的字体及图案在公开的字库和图库中都可以找到,只是把这些要素排列组合一下而已,XX公司只是参照XX公司的创意,并非原封不动复制过来,两者包装字体不同、图片不同,由于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创意,只保护表达,因此XX公司不构成侵权,A.即使侵权成立,XX公司请求的法律责任亦于法无据,第一,XX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较高,XX公司的行为充其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XX公司虽然不能证明自己实际受到的损失,但XX公司侵权所得利益是可以确定的,该数额在工商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里已认定为21098元,应按照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对XX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车票等与本案无关的费用不予认可,第二,XX公司要求消除影响无根据,XX公司的行为对XX公司的声誉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无需消除影响,
综上,XX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XX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1、第103XXXX3101号商标注册证;2、第XXX号商标注册证;3、第XXX号商标注册证;4、XXX号商标注册证;5、第XXX号商标注册证;6、第XXX号商标注册证;7、第XXX号外观设计专利证;8、第XXX号外观设计专利证;9、授权许可协议;10、“香蕉味酥”版权协议;11、“麦香鸡味块”、“烧烤牛排”版权协议;12、XX公司的产品照片,该组证据证明XX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
第二组证据:1、XX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2、辉县市XX现场笔录及扣押清单;3、侵权产品的包装照片,该组证据证明XX公司的侵权事实、情节及主观恶意,
第三组证据:1、XX公司及关联公司的销售网络图;2、情况说明;3、2012年3月B期《糖烟酒周刊》;4、2012年至2014年XX公司为宣传盼盼食品(包括麦香鸡味块系列产品)所作的部分广告明细表;5、中央电视台广告监测报告;6、河南XX视台广告监测报告;7、全国各地注册成立的XX公司关联企业;8、2002-2015XX公司及关联公司的麦香鸡味块、烧烤牛排、香蕉味酥的部分销售发票;9、广告宣传合同;10、XX公司的宣传广告(电视台广告视频),该组证据证明XX公司的“盼盼”品牌及产品具有在先使用权,具有很高的知名度,XX公司对涉案产品做了大量广告宣传并投入了大量费用,其产品销售范围广、区域大,XX公司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XX公司特有的包装装潢具有主观恶意,
第四组证据:1、XX公司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8份;2、福建省XX推荐函、中国XX推荐函;3、龙岩市中院(2005)岩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00号;5、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6、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7、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1)第10464号商标争议裁定书,该组证据证明XX公司及其产品具有卓越的品牌及商业知名度,以及获得的荣誉,
第五组证据:1、律师费发票;2、差旅费发票;3、XX公司与上海XX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该组证据证明XX公司为制止XX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为律师费77500元、差旅费2201元,共计79701元,
XX公司对XX公司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如下:
对第一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商标并没在XX公司侵权之前作为商标实际使用,只是作为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使用,XX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对证据2、3、4、5、6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XX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没有使用盼盼商标;对证据7、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书显示权利人并非XX公司;对证据9真实性无法判断,该协议只有A一个人的签名,即使被认定为许可协议也属于普通许可并且被许可人众多,作为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之一的XX公司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并且该协议是2015年4月21日签署的,是在XX公司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之后才签署的,XX公司没有侵犯XX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对证据10、11真实性无法判断,但认为涉案产品的三个包装不构成作品,不享有著作权,XX公司与XX公司的包装设计并不相同,XX公司只是借鉴了XX公司包装的创意并没有直接复制该包装,没有侵犯其版权,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XX公司使用的包装与XX公司的包装不同,也不近似,即使近似也不会造成误认和混淆,因此XX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第二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XX公司构成侵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侵权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仍然要对事实重新进行认定;对证据3认为XX公司的包装与XX公司的包装并不近似,即使近似但由于二者销售渠道不同、包装大小不同、价格不同等并没有造成误认,因此XX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第三组证据1、2是由XX公司自己制作和提供的,无法判断内容真伪,不具有证明效力;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产品包装属于现有设计,在先使用并不能取得独占权;对证据4没有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仅是XX公司自己制作的一个列表,无法辨别其真伪;对证据5、6无法辨别真伪;对证据7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持续销售的时间不能证明其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证据9合同的真伪无法判断,履行情况无法判断;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足以证明其产品知名度,
对第四组证据1、2的真实性无法判断,而且这些评奖不具有足够的公信力,这些内容只是证明XX公司的产品在质量、卫生保障等方面符合要求,无法证明其产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对证据3关联性有异议,商标驰名与否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5、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在关联性上,三份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而且所认定的事实在本案中不具有相同意义;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所涉的盼盼及图商标与本案无关,
对第五组证据1律师费不是本案发生的律师费,因为在发票上已经注明的被告不是本案的XX公司;证据2中住宿费发票和火车票无法表明与本案有关,对差旅费发票中在新乡发生的认可,在郑州发生的不认可;对证据3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该合同由XX公司与其代理人制作,XX公司是否依约支付代理费用无法查证,该合同依据起诉标的计算律师费,完全脱离XX公司可能获得赔偿额的预期值,费用过高,且律师费发票上注明被告并非XX公司,与本案明显不符,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XX公司的申请,向辉县市XX调取了XX工商处字(201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2月24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2014年12月4日的现场笔录一份、2014年12月4日证据提取复制单等证据,
XX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不持异议,
XX公司对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认为不能证明XX公司构成侵权,
XX公司在指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分析认定:XX公司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7、证据8、证据10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XX公司对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9提出异议,但是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且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认可,第四组证据中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7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XX公司对证据4、证据5、证据6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虽然XX公司未提供上述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但本院对其合法性与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五组证据中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依据,其中发生在漯河的住宿费、车票、打印费等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XX公司对证据1、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的律师费发票中在律师代理费后标注有(被告:A),但在备注中标有“新乡市XX公司”字样,并且与证据3合同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1、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XX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1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6万元,经营范围:生产膨化食品、糕点、果冻、干果炒货,干制水产品,1997年10月21日福建省XX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XXX号“盼盼”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0类,1998年该商标转让给了XX公司;1999年2月28日XX公司取得了第XXX号“盼盼”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9类;1999年7月14日取得了第XXX号“盼盼”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0类;2005年4月28日取得了第XXX号“盼盼”文字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9类;2005年4月28日取得了第XXX号“盼盼”文字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0类;2013年3月7日取得了第103XXXX3101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以A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玉米花、虾味条、米果、谷类制品、含淀粉食品、甜食、面粉制品、馅饼,该商标有艺术体“PowersEasyforLife”英文图案,“Powers”图案部分底色为黄色;下方有“超级悠闲生活”字样;英文“Easy”的“E”图案部分底色为粉色;英文“Life”的“L”图案部分底色为蓝色,
自成立以来,XX公司在全国多省市成立了多家关联企业,XX公司生产的“麦香鸡味块”、“烧烤牛排”、“香蕉味酥”均系“盼盼”系列产品之一,分别自2002年、2007年开始投放市场,2012年至2014年期间,XX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在中央一套、中央三套、中央十三套、中央十四套及河南XX、安徽XX等全国多省市电视台对盼盼牌“麦香鸡味块”等系列产品进行广告宣传,
XX公司通过多年努力,逐渐发展成为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生产法式软面包,麦香鸡味块,红烧牛排等产品,1999年11月XX公司多种商品被认定为国家质量达标食品,2003年11月中国XX授予XX公司中国航天标志特许企业,2005年9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等多部门审定授予XX公司全国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称号,2007年8月盼盼墨西哥鸡卷、盼盼麦香鸡块、盼盼薯片被认定为绿色食品A级产品,2008年11月中国XX授予XX公司2007-2008年度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企业荣誉称号,2010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等多部门审定授予XX公司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称号,2010年11月XX公司被中国食品安全年会组委会授予2010年度中国食品安全年会食品安全示范单位,2011年3月福建XX集团荣获2010年度全球消费者信赖的中国食品行业十佳优秀自主品牌,2005年10月8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XX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的第XXX号、第XXX号、第29类商品第XXX号、第XXX号、第30类商品第XXX号的“盼盼”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判决书于2005年10月25日生效,2011年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XX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的第XXX号“盼盼”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XX公司系2004年7月22日经辉县市XX核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膨化食品加工销售,
2015年1月27日辉县市XX作出辉市工商处字(201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载明:2014年9月2日XX公司开始在辉县市XX实施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截止2014年12月4日被辉县市XX查获之日,共生产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食品7206箱,已销售5156箱,XX公司自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4日被查之日,共生产7206箱,其中2kg/箱“米吧”牌麦香鸡味卷生产2115箱,销售1465箱,销售金额20510元;2.65kg/箱“米吧”牌香蕉味酥生产530箱,销售230箱,销售金额4260元;2kg/箱“米吧”牌香蕉味酥生产1920箱,销售1270箱,销售金额17776元;2kg/箱“米吧”牌烧烤牛排生产1911箱,销售1561箱,销售金额21851元;2.5kg/箱“米吧”牌烧烤牛排生产730箱,销售630箱,销售金额11025元,上述产品销售的价格为3.5元/500g左右,共计销售5156箱,实际销售额共计75422元,成本总价54138元,经查XX公司自2014年9月2日至12月4日共计缴税186元,扣除成本和税款后违法所得共计21098元,辉县市XX认定XX公司生产的盼盼牌麦香鸡味块和烧烤牛排味块、香蕉味酥产品为知名商品,XX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之构成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决定责令XX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收缴并销毁侵权的外包装箱1500个,内包装袋8卷;2、监督撤除并销毁2050箱库存侵权产品的内包装袋和包装箱;3、没收违法所得21098元;4、罚款21098元,
经庭审查明,XX公司使用“盼盼”注册商标生产的麦香鸡味块和烧烤牛排味块,二者外包装袋袋身均为长方形,上部和下部为锯齿状的封边,袋身主体以白色为底色,袋身正面自上而下均依次排布有英文图案、中文图案和食品图案,英文图案为“PowersEasyforLife”,“Powers”下方有“超级悠闲生活”字样,与XX公司第103XXXX3101号商标相同,该图案的首字母“Powers”上方有“盼盼”字样的商标图案,在包装袋左下方均有食品图案,二者不同的是麦香鸡味块包装袋的锯齿状封边为红色,英文图案“for”左侧有卡通鸡图案,中文图案为“麦香鸡味块越吃越痛快”,其中“香”字上方有螺旋状卡通图案,包装袋左下角食品图案由鸡腿图样和麦香鸡味块膨化食品图样组成;烧烤牛排味块包装袋的锯齿状封边为蓝色,英文图案尾字母“life”右侧有卡通牛头图案,中文图案为“烧烤牛排味块越吃越痛快”其中“烤”字上方有螺旋状卡通图案,包装袋左下角食品图案由牛排图样和烧烤牛排块膨化食品图样组成,
XX公司使用“盼盼”注册商标生产的香蕉味酥,外包装袋袋身为长方形,上部和下部为锯齿状的封边,袋身主体为黄色,袋身左上方为“盼盼”字样的商标图案,右上方有红色英文图案“BANANAFLAVOURCRISP”,袋身中间有绿色字体中文图案“香蕉味酥”,在该中文图案右下角有红色中文图案“e时光的新感觉”,包装袋下方食品图案由香蕉味酥膨化食品图样和香蕉图样组成,
XX公司生产销售的“米吧”牌麦香鸡味卷和烧烤牛排包装袋袋身均为长方形,大小约为XX公司产品的1/4,上部和下部为锯齿状封边,袋身以白色为底色,袋身正面自上而下均依次排布有英文图案、中文图案和食品图案,英文图案为艺术字体“HealthyEasyforLife”,该图案的首单词“A”上方有“米吧“字样的商标,“Healthy”图案部分底色为黄色;下方有“健康休闲生活”字样;英文“Easy”的“E”图案部分底色为粉色;英文“Life”的“L”图案部分底色为蓝色,麦香鸡味卷包装袋的封边为红色,英文“for”的左侧为卡通鸡图案,中文图案为“A越吃越痛快”,其中“香”字上方有螺旋状卡通图案,包装袋左下角食品图案由炸鸡块与膨化食品图样组成;烧烤牛排包装袋的锯齿状封边为蓝色,英文“for”左侧有卡通牛头图案,中文图案为“烧烤牛排越吃越痛快”其中“烤”字上方有螺旋状卡通图案,包装袋左下角食品图案为牛排,
XX公司生产销售的“米吧”牌香蕉味酥,外包装袋袋身为长方形,大小约为XX公司产品的1/4,上部和下部为锯齿状的封边,袋身主体为黄色,袋身左上方为“米吧”字样的商标图案,右上方有红色英文图案“BANANAFLAVOURCRISP”,袋身中间有绿色字体中文图案“香蕉味酥”,在该中文图案右下角有红色中文图案“e时光的新感觉”,包装袋下方为膨化食品和香蕉组成的食品图案,
另查明:1、2012年11月9日,A将包装袋(麦香鸡味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3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XXXX3054××××.3,2012年11月9日,A将包装袋(烧烤牛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4月3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XXXX3054××××.X,上述两项专利于2015年4月21日经A授权许可XX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自专利生效时起至专利失效止,
2、2001年4月5日,XX公司与广东省XX签署的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载明:广东省XX保证盼盼麦香鸡味块、盼盼墨XX鸡味卷、盼盼烧烤牛排3个包装作品系其独立创作,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该3个包装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余著作权转让于XX公司所有,期限为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五十年,2007年6月23日,XX公司与广州XX签署作品版权归属协议书载明:广东省潮安县庵埠镇艺能设计室保证盼盼香蕉味酥1个包装作品系其独立创作,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该包装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余著作权转让于XX公司所有,期限为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五十年,
3、XX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合理费用79149.5元,其中律师费77500元、差旅费1649.5元,
本院认为:(一)XX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XX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XX公司是第103XXXX3101号“PowersEasyforLife”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根据辉县市XX证据提取复制单等证据可以认定XX公司生产销售的“米吧”牌麦香鸡味卷和烧烤牛排产品包装上印有“HealthyEasyforLife”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XX公司生产销售的麦香鸡味卷和烧烤牛排产品为油炸型膨化食品,属于以A为主的零食小吃,与XX公司第103XXXX3101号“PowersEasyforLife”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同一类别,XX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米吧”牌麦香鸡味卷和烧烤牛排油炸型膨化食品上突出使用“HealthyEasyforLife”标识,该标识与XX公司第103XXXX3101号“PowersEasyforLife”注册商标相比较,在字体设计、色块搭配、图案分布上均相同,只是首A字母及个别中文字样不同,二者英文的字形、图形构图、颜色组合后形成的整体结构相似,两者构成近似,XX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XX公司第103XXXX3101号注册商标近似的“HealthyEasyforLife”标识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侵犯了XX公司第103XXXX3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解释第四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本案中,XX公司在全国多省市成立了多家关联企业,XX公司生产的麦香鸡味块、烧烤牛排味块、香蕉味酥均系“盼盼”系列产品之一,分别自2002年、2007年就上市销售,2012年至2014年期间,XX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在中央一套、中央三套、中央十三套、中央十四套及河南XX、安徽XX等全国多省市电视台对盼盼牌系列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中,XX公司生产的“麦香鸡味块”、“烧烤牛排味块”、“香蕉味酥”所使用的第XXX号A注册商标曾于2005年由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本案所涉及的工商执法中,盼盼牌麦香鸡味块、烧烤牛排味块、香蕉味酥产品均被认定为知名商品,XX公司经过长年经营与发展,不断拓展市场,投入广告宣传,其产品经营范围广,并荣获诸多奖项,盼盼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可以认定XX公司生产的盼盼牌麦香鸡味块、烧烤牛排味块、香蕉味酥产品为知名商品,
将XX公司生产的米吧牌麦香鸡味卷、烧烤牛排所使用的包装与XX公司生产的盼盼牌麦香鸡味块、烧烤牛排味块所使用的包装进行对比,二者的相同点为:外包装均为长方形,包装主体以白色底色,包装袋的上部和下部均为锯齿状封边且颜色一致,米吧牌麦香鸡味卷与XX牌麦香鸡味块封边为红色,米吧牌烧烤牛排与XX牌烧烤牛排味块封边为蓝色,食品图案均位于包装袋左下角,包装袋正面所使用的英文、中文和食品图案相结合的设计布局相同,中文、英文和食品图案的形状设计、色块搭配、图案分布上相近似,将XX公司生产的米吧牌香蕉味酥所使用的包装与XX公司生产的盼盼牌香蕉味酥所使用的包装进行对比,二者均使用了长方形的包装袋,包装袋的上部和下部为锯齿状封边,包装主体均以黄色为底色,食品图案均位于包装袋中文字体下方,包装袋正面所使用的英文、中文和食品图案相结合的设计布局,中文、英文和食品图案的形状设计、色块搭配、图案分布上均基本相同,而上述案涉产品基本相同的部分恰恰是一般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较多关注的部分,包装袋上的细微差别难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直接注意,故从产品的包装、装潢的角度分析,XX公司案涉产品的包装、装潢与XX公司的产品构成近似,
XX公司生产的盼盼牌麦香鸡味块、烧烤牛排味块、香蕉味酥产品系知名商品,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其包装、装潢有较长的使用时间和较高的使用频率,具有明显的识别商品来源功能,XX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XX公司使用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特有的包装、装潢生产“盼盼”牌麦香鸡味块、烧烤牛排味块、香蕉味酥等商品的事实,且明知XX公司的上述商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与XX公司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生产、销售“米吧”牌麦香鸡味卷、烧烤牛排、香蕉味酥,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引起相关公众对XX公司商品来源的误认,XX公司与XX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XX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XX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本案中,XX公司侵害了XX公司第103XXXX3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正当的使用与XX公司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损害了XX公司正常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故XX公司有权要求XX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本院对上述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由于XX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XX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且本案中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XX公司获利情况仅能作为本案参考,不能直接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全部获利,本案中,被告XX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产品涉及食品行业,XX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77500元和差旅费1649.5元也应由XX公司承担,据此,本院主要依据XX公司相关产品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XX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地域范围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300000元,关于XX公司主张XX公司在《郑州晚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XX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XX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失,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乡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第103XXXX3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新乡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麦香鸡味块”、“烧烤牛排味块”、“香蕉味酥”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新乡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新乡市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新乡市XX公司负担10000元,原告福建省XX公司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群
审 判 员  翟 晓
代理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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