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为上海某五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2万余元,税额人民币7.5万余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某五金公司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本案中,郑某家属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处理,在前述基础犯罪事实确定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抓住当事人如实供述事实的这一节从轻情节,说服法庭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拘役。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时会有多余进项发票,如果为了贪图一点小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达到刑法规定金额后,必将被处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