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建立高效市场经济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也是评价一个经济体营商环境优劣非常重要的指标。
2021.7.19深圳中院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裁定批准其个人重整计划;
破产制度由重整、和解、清算三部分构成,参与方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法院、中介机构,除管理人及法院,其他参与方角色均存在互换可能。企业渐入债务危机泥潭时,最大化利用破产程序寻求重生之道无疑是理智选择。事实上破产制度三足中的两足都是围绕如何帮助企业重生而设计,即重整、和解。重整的支点偏重于引入新资金,俗称解盘方,全面评估后,优化企业资源,提出涵盖股权、业务、资产、运营多方面的重整方案,最终平衡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重整的启动门槛并不高,债权人、债务人或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方均可申请启动。和解的支点则会强调债务打折,以最大化集中受偿、平衡受偿为原则,启动通常由债务人申请,可见单纯的和解通常不受债权人欢迎。
无论是重整抑或和解,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一定程度左右着重整及和解程序能否顺利通过并进行,表决机制相对繁杂,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债务本息越积越高时,最应立刻做出的决策毫无疑问是:止血;依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停止对债务人个别清偿,诉讼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相关债务人资产债务人事及财务信息后继续进行)可见,企业将获得难得的喘息机会,能否把握住重整及和解机会决定了企业结局;
如具备破产情形,债权人及债务人均可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即使债权人直接申请清算,但债务人及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仍可在法院宣告破产前申请重整并在裁定后最长9个月内提出重整方案;债务人也可以在法院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方案。实践中,重整及和解通常混合使用,重整过程中包含和解,和解方案中也体现着重整的逻辑。我们清楚,债务危机爆发时,除非资债相当,并且资产折损率低、变现能力强,否则债权人,尤其是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是难有保障的,也就是说,债权打折基本是肯定的;债权人,尤其是普通债权人通常比债务人更慌,大家具备讨论方案的基础。说到普通债权人,顺带提一下破产清偿顺序;破产债权通常分为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包括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薪资、税金保险在内都属于广义上的优先债权,除此之外自然就是普通债权了;优先债权间还有优先,清偿顺序大体如前。
实务中,担保债权与其他优先债权间获偿顺序存在不小争议,不过并非本文讨论重点。事实上,破产申请主体的范围已表明,破产制度的立意并非破产清算、分配财产,其本质在于通过程序设计使陷入债务危机,但仍具备市场竞争力及前景的企业能够利用破产制度及时止血并获取喘息机会,进而通过重整、和解的程序,削减债务,获取重生。
实务中,债务危机袭来,企业首要考虑的并非破产保护,往往选择高息举债堵漏,甚至采用鸵鸟政策,直接跑路。事实上,面对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债务问题端倪初现,正确的做法是,积极调整业务结构,摘出核心资产并加强保护,同步制定债务应对方案,开始着手债务重组方案,为利用破产程序彻底削减债务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