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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乌兰XX布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贞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乌兰XX布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921民初418号
原告:A,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XX布市集宁区,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民身份号码×××,1967年5月7日出生,男,汉族,住内蒙古乌兰XX布市化德县,
委托代理人:A,内蒙古化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乌兰XX布市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XX布市商都县七台镇蒙牛大街俯左路,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内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乌兰XX布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A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乌兰XX布市XX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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