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称,婚前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无工作,整天无所事事,而年初原告发现自己怀孕,双方为此意见不一,原告即回娘家居住,但此后被告仍不努力找工作,也不关心原告,原告在期待无果后实施了流产手术,由此两人感情破裂并分居半年,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返还清单所列的婚前赠与原告的金银饰品。
被告陆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认可原告清单所列金银饰品是婚前赠与原告的彩礼,目前由其保管,但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2015年3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但考虑到双方均无工作,缺乏抚养孩子的能力,欲中止妊娠。被告则认为双方已属大龄青年,欲让原告生育孩子,双方为此意见分歧。2015年4月,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期间因被告未给予原告应有的关心和照顾,原告未经被告同意中止妊娠。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
又查明,婚前被告作为彩礼赠与原告千足金饰品一件,千足金黄金手链一根,18K镶嵌饰品一枚,pt950镶嵌饰品一件,pt950饰品一件,目前上述物品在被告处。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姻存续期间较短,现双方就离婚已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婚前赠与原告的彩礼,该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且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故不符合被告要求返还的法律规定。现被告以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为由占有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于法无据,被告应予归还婚前已赠与原告且属原告个人所有的财产。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陆某婚前赠与原告王某的彩礼包括千足金饰品一件,千足金克黄金手链一根,18K镶嵌饰品一枚,pt950镶嵌饰品一枚,pt950饰品一件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为由,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双方亦同意离婚,故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形下,请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为由要求原告返还其婚前赠与给原告的彩礼,亦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