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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发布者:郑洁|时间:2019年11月08日|4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7月4日,被告刘某某驾驶冀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廊泊线145公里+100米处,由公路东侧路外由东向西往廊泊线上倒车过程中与沿廊泊线由南向北行使的原告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2018年7月16日经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3092112018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事故车辆车辆在亚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人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了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沧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5日。

经本院委托,2018年12月26日,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评定原告王某某右膝关节以上截肢,构成人体损伤六级伤残。误工期限120-180日,营养期限90日,护理期限30-90日,二人护理20日,余日一人护理。2019年1月28日,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出具假肢安装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王某某安装假肢费用为32800元,该款假肢建议使用年限为4年,每年约需假肢总价5%的维修配件费。装配期需30天,陪护须一人,费用为50元/人/天。建议假肢更换至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寿命。

原告之长子王某某1,2006年3月9日生,被扶养年限为6年。王某某之父王某某2,1953年10月19日生,被扶养年限为15年。王云立之母1951年9月29日生,被扶养年限为13年。原告父母共生育三个子女,其中二子王某某3,为二级残疾。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抄件、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书、假肢安装鉴定意见书、出生证明,户口本、杜生镇前八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99342.24

2、误工费20940元

误工期180天,王某某月收入3490元,3490÷30*180=20940元

3、护理费12650元

住院55天,护理共计90天,两人护理20天,其余一人护理

妻子姜某某每月工资3450元,3450÷30*90=10350元

史某某(原告的婶婶)每月工资3450元,20天,共计2300元10350+2300=12650元

4、住院伙补:5500元。每天100元*55天=5500元

5、营养费:4500元。50元*90天=4500元

6、交通费:1000元

7、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护理费:354100元

假肢基本费用:组件式大腿假肢:32800元

大腿假肢每4年更换一次,人均寿命75岁,王某某40岁。75-40=35,35÷4=9,9*32800=295200

假肢配修费32800*5%*35=57400元

装配期护理费:30*50=1500元

以上共计295200+57400+1500=354100元

8、残疾赔偿金:140300

2018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王某某,伤残等级6级,140××××****%=140300元

9、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96754.75元

王某某1,长子2006年3月9日生,11383*6÷2*50%=17074.5元。

王某某2,1953年10月19日生,王某某之父,11383*15÷2*50%=42686.25。

李某某,1951年9月29日生,王某某之母,11383*13÷2*50%=36994.75元。

父母共生育三个子女,其中王某某3智力二级残疾

以上共计:17074.5+42686.25=96754.75元

10、精神抚慰金36000元

11、鉴定费4650元

共计775736.99元

为证明以上损失,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发生时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沧州市人民医院病例,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7张),用药明细,证实王某某受伤并住院治疗55天,花费医疗费99342.22元的事实。

3、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误工证明、事发前三个月工资单证实误工费、护理费的事实。

4、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王某某受伤构成6级伤残及护理期90天,护理人数(二人护理20天,余日一人护理),误工期180天,营养期90天的事实,假肢安装鉴定意见书(2019假鉴字第0118号),证实残疾扶助器具费及相关的依据。

5、王某某1、王某某2、李某某身份信息,王某某哥哥的残疾证,证实抚养费计算依据。

6、鉴定费票据,证实鉴定事实。

7、保险单证实车辆投保了保险且在保险期内,行车证,驾驶证,证实驾驶人合法驾驶。

经质证,被告人x财险沧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医药费票据数额请法院依法核定。沧州市运河区书志药房提供的收据,其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王云利的误工费的证明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且未提交用人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我司认为应提供实际的银行流水证实工资扣发情况。护理费同误工费质证意见。对于伤残鉴定意见书,我司认为鉴定级别过高,保留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对假肢鉴定意见,对其鉴定的假肢价格我司认为过高。对于鉴定费票据其中两张为收据并非正式发票,并且其中一张记载邮寄费、扫描费,因此对该两份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于误工期限、护理期、营养期应参照鉴定报告折中予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每天50元,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周期,应待原告实际安装后,予以计算,其中包括辅助器具费、配修费以及护理费,且事故发生时原告因年满41周岁,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存在多个被扶养人,应分段计算,每年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超出农村人均年消费支出乘以伤残系数。对于精神损失以及交通费请法院依法酌定。对于以上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应按照2017年交通事故相关的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消费性支出予以计算。另外,对于王某某兄弟姐们数量因未提供村委会相关证明,请法院酌定。王某某的残疾证为2017年1月10日,有效期为10年,至今该残疾证并不在有效期内,并且残疾证也并不完全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且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无劳动能力,因此其母亲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时应除以实际子女个数。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亚x财险沧州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119000元,原告以与亚x财险沧州支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对亚x财险沧州支公司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并致原告受伤,现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明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书和病案病历,原告可以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50元。营养费为2700元(按照30元/日标准计算)。

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出具的假肢安装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明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提交的河北省医疗门诊收据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原告可以主张的医疗费为99342.24元。

原告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的主张,提交的证据充足,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可以主张的误工费数额确定为20940元;护理费确定为12650元。

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及后续造成的生活不便和精神痛苦,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4000元。

依据原告的户籍性质,原告可以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为128810元(12881元×20年×50%)。

原告父母之子王某某2为智力二级残疾人,故对原告父母的扶养人数本院确定为二人。根据原告需要扶养的被扶养人个数及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原告可以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9556元。

原告主张鉴定费4650元,系原告为确定原告的损失而支出的必然损失,原告提交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原告的出生年月及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出具的假肢安装鉴定意见书,本院确定至原告75岁,原告需要安装组件式大腿假肢的费用为295200元,假肢维修装配费为57400元,原告主张装配期间的护理费为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可以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护理费为354100元。

根据原告及必要的护理人员的就医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可以主张的交通费为1000元。

综上,原告的损失为740498元。

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刘某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0000元,亚太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119000元,原告同意并达成调解协议,视为原告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对原告超交强险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刘某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偿,计款434349元。被告刘某某、邱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434349元(以上款项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杜生支行622xxx173922173xxxx原告王某某个人卡号内)。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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