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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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行政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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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与出租方如何分配拆迁安置补偿款

发布者:周文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3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高某签订《虾池租赁合同》,租赁高某的一处虾池用于养殖海参,租赁期十年,租赁费一年一交。合同约定如国家占用该虾池,则合同自行终止,被告按原告当年实际使用天数据实收取租赁费,余额返还原告;若国家给予征收征用补偿,对虾池养殖的补偿扣除原告成本后,其余补偿归双方平分,原告租赁之前虾池的固定资产的补偿归被告所有。2020年该虾池被青岛广播电台中波发射台项目占用,街道办事处对该虾池及附着物进行委托评估,并与原被告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原被告对补偿款的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本案立案案由虽为租赁合同纠纷,但实质主要涉及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拆迁安置补偿所包含的补偿项目、分类较多,而双方签订的虾池租赁合同中对补偿款的分配不甚明确,这就导致真正发生拆迁时,双方对于停产停业损失、搬家补助费、搬迁奖励、养殖物补偿等项目发生争议。同时,因街道办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明确,尤其对养殖池的补偿标准不论是否有养殖物均一概而论,导致案件难度较大。本案经过律师庭前认真分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地调查,庭上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最终为委托人原告争取得剩余租赁费和60%以上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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