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诉李XX、王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代理词
审判员:
秦XX诉李XX、王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原告秦XX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请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 秦XX与李XX、王X之间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且生效。
通过庭审调查,李XX、王X向秦XX共借款2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并于2014年6月17日出具了借条(1份),原告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为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秦XX与李XX、王X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是依法成立并且生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 秦XX诉李XX、王X民间借贷纠纷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结合本案实际,无论从本次诉讼的时效保护及起诉要求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二位被告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没有归还本金和按月支付利息。现原告多次催被告支付利息和返还该借款。至今二位被告均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二位被告不履行支付利息和返还的借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请人民法院判决二位被告李XX和王X归还借款本金。
四、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二位被告承担。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的原则,即:“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并且原告方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原告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特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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