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秦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X段X号。
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XX街XX号附X号。
被告王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大竹县柏林镇街道XX街X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判决二位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及利息(月息2分,从2017年9月起至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由二位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4年6月17日,被告李XX、王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秦XX借款人民币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约定月息2分5厘,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原告秦XX当天在大竹车坝工商银行柜面转账人民币20万元给被告李XX账户,二位被告于当天出具了借条。李XX、王X二位被告已还原告秦XX本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剩余人民币10万元没还。约定还款期限到后,经秦XX多次催收,二位被告仍没有归还剩余10万元本金,利息从2017年9月至今也未支付。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你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