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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可否实行正当防卫

发布者:李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1103人看过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无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广义上讲也属于不法侵害,原则上是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神和社会道义出发,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又需要加以一定限制,即只有在不知道行为人身份及在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明知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并有条件用逃跑等其他方式避免侵害的,则不得进行正当防卫。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赋予公民对特定不法侵害案件,享有正当防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赋予公民对特定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权不是无限的,它亦有自己的界限,因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防卫权有其限度。如果赋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一方面会产生防卫权同国家刑罚权相冲突的结果,因为防卫实质上是说是一种私刑权,或者说,它是国家将自己垄断的刑罚权让渡给个人;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国家推卸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与其他权利的责任的结果,因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定的义务,国家的这一责任不应当通过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而转嫁给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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