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不作为犯罪能否实行正当防卫,先举个例子,扳道工在列车到来之前故意不扳道岔,意图使列车发生倾覆的严重事故,其他人发现后,可以通过对该扳道工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方法逼使其履行作为义务。在该案例中,不作为犯罪行为具有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防卫人也可以采用一定暴力施加于犯罪人,从而可能逼使其履行作为义务,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我认为,对于不作为犯罪,在具有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避免防卫权的滥用;二是是否要求防卫行为具有效果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社会相当性即是否要求防卫效果应考量社会通常观念能否认同。
这一规定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赋予公民对特定不法侵害案件,享有正当防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赋予公民对特定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权不是无限的,它亦有自己的界限,因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防卫权有其限度。如果赋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一方面会产生防卫权同国家刑罚权相冲突的结果,因为防卫实质上是说是一种私刑权,或者说,它是国家将自己垄断的刑罚权让渡给个人;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国家推卸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与其他权利的责任的结果,因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定的义务,国家的这一责任不应当通过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而转嫁给公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