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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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杜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公司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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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实际借款36500元,但在债权人要求下在15万元欠条上签了字,事后债权人按照欠条所载明金额起诉偿还。

发布者:杨亮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4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柳某向张某借款36500元,张某作为职业放贷人要求柳某在写有借款15万的欠条上签字,柳某当时借钱心切未多加识别进行了签字,后该款未能按期还清,张某即以15万作为欠款标的起诉柳某。本案在一审中,柳某未聘请专业律师,导致诉讼时效抗辩未能成功,失去一个有力辩点,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柳某偿还张某借款金额15万元。笔者律师接受该案委托后,基于目前最高法关于借贷纠纷司法解释,向邯郸二审中院阐述了此类案件实务中的一般处理原则及举证责任,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判。

二、律师剖析

此类案件如在北京等一线城市审理结果可能会大不相同,本案中,在柳某明确提出未收到现金借款前提下,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放贷人应履行举证责任,审判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现金支付及放贷人证据的合理性,但本案中,二审法院仅以借款人柳某为成年人以及签有房屋买卖协议即推定实际借款为15万,在法理及事实方面有待商榷。

三、律师建议

因我国并非判例国家,各地法官水平不一,对于裁判结果我们需给予基本尊重,但从风险防控角度看,我们在签署借款等协议或欠条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对借款金额、期限、抵押担保等条款内容应审核清楚,对于高出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一概不能签字,尽量避免由大意签字导致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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