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XX,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廖XX,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城XX。
法定代表人:许XX,董事长。
原告林XX与被告福建省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林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XX撤回起诉处理。
廖秀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