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还持有其他财产的,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马某与刘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2004年8月,双方通过某市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纷”。但在离婚后,刘某发现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背着她在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故要求予以分割。
律师解答:夫妻双方若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若一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知对方隐藏财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的,离婚后再向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书之外的财产,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一方不想要孩子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吗?
陈某与林某登记结婚两年有余,林某一直不想要孩子,双方因此大动干戈。陈某认为林某侵犯了其生育权,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因此生育权纠纷已成为新的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如何确定?
王某与李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双方欲协议离婚,一致同意孩子归李某抚养,由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现询问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数额,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协商: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协商不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