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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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帐薄

发布者:陈自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1093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帐薄?

王女士咨询:其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但未参与实际经营,现听说公司运营出了点问题,其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帐薄以便了解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

律师解答:该问题属于股东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故王女士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帐薄,但需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的目的。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但未组织清算,股东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甲公司咨询:其与乙公司合资设立一家丙公司,现丙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其多次催促要求清算,但丙公司仍未组织清算。其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如能,其应向何法院申请?

律师解答:就问题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但需提交丙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股权的有关证据。就问题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因此,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所在地、与丙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相符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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