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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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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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务

发布者:陈自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786人看过

◆公司设立期间,与公司发起人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陈先生反映:其与李某在去年九月份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作为甲公司的发起人,委托陈先生装修店面用于甲公司设立后经营使用。现店面已经装修完毕,甲公司成立后也实际使用该店面。但李某却拖延不付装修尾款。陈先生想了解这种情况应由甲公司还是李某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陈先生反映情况看,李某是甲公司的发起人(即股东),装修合同载明合同目的为甲公司经营使用,且装修合同的利益也由甲公司实际享有,因此应当由甲公司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第三人代垫资金设立公司后抽回资金,而公司发起人又不能补足出资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郭先生反映:A公司拖欠其欠款不还,后经了解,A公司是A公司的发起人向某财务公司借款垫资设立的。A公司成立后,A公司的发起人将注册资金抽出用于返还财务公司。现A公司无力支付欠款,A公司的发起人也无法补足出资。现郭先生想了解其能否追究第三人财务公司的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郭先生如果要主张第三人财务公司承担责任,则必须证明第三人财务公司明知并协助了A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行为,那么第三人财务公司应当与发起人连带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如果郭先生仅能证明第三人财务公司与A公司发起人存在借款关系,尚不足以导致第三人财务公司承担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股东能否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吴先生反映:其与朋友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茶叶生意,吴先生占有20%的股份,但是其并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公司经营至今连年亏损,没有任何分红。吴先生想了解,其能否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

律师解答:正常情况下,股东出资后是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或者抽逃出资的,否则公司财产和第三人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情形的,方可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该法条规定: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由于吴先生描述的情形并没有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吴先生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但其可以考虑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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