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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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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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怎么办

作者:陈亮亮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次举报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友咨询: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怎么办?

  律师解答:

  一方主张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定分止争关键在于证明口头约定是否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相互支撑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当事人可以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约定过利息。

  律师补充: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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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亮律师,18900773141,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湖南某法院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1111395648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