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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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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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有哪些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作者:陈亮亮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次举报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民族、肤色、性别、年龄、户籍、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学习方式、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身高、语言等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有哪些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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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亮律师,18900773141,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湖南某法院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1111395648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