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湖南郴州的一则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房东欧女士将自己的房间租给一对夫妻,然而,这对租客不仅欠租一个月,还将房间内的所有家电和家具全部倒卖,造成损失高达3.6万元。面对如此严重的财产侵犯,欧女士选择报警寻求帮助。但当地警方表示,这起事件属于民事纠纷,需要通过协商解决。然而,协商的结果令欧女士大失所望。租客仅愿意赔偿3,000元。
涉事夫妻的行为构不构盗窃罪?
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盗窃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具体到本案,涉事夫妻与欧女士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涉事夫妻通过合同拥有房屋内家具家电的使用权,即属于合法占有。如果是涉事夫妻变卖了欧女士的家具家电,这种情况下涉事夫妻的行为并不属于盗窃,而属于侵占行为。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为1万元以上。如果经鉴定欧女士被变卖的家具家电数额达到了上述数额较大标准,涉事夫妻或构成侵占罪。
欧女士可以要求涉事夫妻赔偿吗?
答案是肯定的!涉事夫妻与欧女士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对房间内的家具家电负有相应的保管义务。
不管是涉事夫妻自己变卖了欧女士的家电,还是涉事夫妻的员工变卖了欧女士的家电,欧女士依法都可以要求涉事夫妻赔偿。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具体赔偿数额,双方可以按照市场价进行计算,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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