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燃气公司员工雷某伟私自承接了一餐厅的天然气管道改装业务,并让刘某松进行私自改装作业,刘某松带着2名临时请的帮工夏某军和张某春进行改装,三人在作业过程中因天然气泄露引发爆炸,致在场人员四人受伤,造成财产损失6万余元。如何看待他们的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雷某伟、刘某松明知改装燃气管道需要履行正常的申请手续,为了个人利益而私自切割、改装公共燃气管道,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由于雷某伟、刘某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松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可以从轻处罚。最终雷某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某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且二人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成都某燃气公司财产损失2367.76元。
燃气安全的重要性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息息相关,非法改装燃气管道会导致燃气泄漏进而有可能引发火灾甚至爆炸,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
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为了一己之私铤而走险,置他人的安全于不顾,通过本案,让大家了解违法改装燃气管道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同时也是对大家进行警示:不能为了贪图小利而私自找人违法改装燃气管道,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安全隐患。燃气安全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应该积极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安全意识,同时相关部门与企业也应该加强监管和宣传,共同维护燃气安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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