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6日,A驾驶小轿车沿东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雁环路十字转弯时,与沿东仪路由北向南B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致B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B无事故责任。
事故造成B左侧胫腓骨中断粉碎性骨折,右侧内外踝骨折。B诉至法院,要求A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并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后经鉴定,因B伤情恢复缓慢,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且还需要持续治疗,经法院释明,B变更了诉请,本次诉讼仅主张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剩余损失治疗终结后再行起诉。
我认为,能够一次性主张所有损失当然最好,节约司法资源,节约时间,但本案这种情形,不能因为不具备伤残鉴定条件就先行撤诉,可以就已确定的医疗费进行诉讼,不仅不浪费本次起诉已耽误的时间,还为以后的治疗提供医疗费基础。因此,如果伤情严重,治疗费又紧张的情况下,可以先就已经发生的部分提起诉讼,其他赔偿项目待治疗终结后可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