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婚姻无效的情形仅此三种,不得做扩大解释。
下面通过四个真实案例来看看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案例一:重婚导致婚姻无效
原、被告于2007年8月自由恋爱,双方在200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之后在2008年12月30日生育儿子C。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导致感情破裂。2021年1月开始,双方便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在原、被告准备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才发现被告在2005年与钟某结婚,而且在2015年2月2日才办理的离婚手续。因此,原、被告在登记结婚时,被告与他人有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应属于无效。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被告在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原告办理婚姻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重婚不仅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而且不符合我国社会的普遍价值观。虽然被告在本次诉讼之前已经与钟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其与原告梁某婚姻无效的认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
案例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导致婚姻无效
2014年,原、被告在父母的包办下举办婚礼,2017年10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生儿育女,但该婚姻并非完全自愿,属家人安排,难以建立夫妻感情,且双方是老表关系,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原、被告的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原告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观点:婚姻关系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从原告提供的墓碑照片及户口簿、户籍证明的内容看,可以认定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为同胞姐妹,原告与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以及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对原告提出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禁止结婚的情形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最简单的标准是:生你的和你生的人,是你的直系亲属。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二代的旁系血亲和三代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同源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超过这一范围的亲属,就不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案例三及案例四,请见雷律亲笔:婚姻无效的情形二(下篇)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