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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787人看过

一、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

  担保的债权优先。

  在破产法中叫别除权,除了在和解程序中受限制,在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中都有特别优先受偿权。当然,别除权范围只及于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

  如果企业清偿了担保债权还有剩余财产或还有其他财产,可以清偿其他债务,法定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职工工资和属于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和其他的社会保险费用

  4.普通债权

  如果没有财产的话,工资就没法给了。如果企业领导处理财产时,有违法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如《企业破产法》第31.32.33等,也是可以追回财产的。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 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

  4、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 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6、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法理思考

  其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受担保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实现债权,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债权的一种,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对破产人的债权,那么,其对破产人的担保物权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仍然保护债权人对破产人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则与“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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