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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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8日|分类:抵押担保 |799人看过


一、动产抵押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提交方式: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不得抵押的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关于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

  (三)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

  三、动产抵押登记设定依据、性质与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8号令)

  性质:动产抵押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一种确权登记,是抵押产生对抗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作用:登记的作用在于一方面经抵押登记后具有了对抗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后的公示,让第三人了解抵押的相关信息,避免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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