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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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哪些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229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哪些

  为了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公正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交由社会团体组织医学会来进行。医学会有三级,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具体分工为: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实际操作中,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案例很少,通常都是由两级地方医学会进行鉴定,有时医患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申请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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