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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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包括哪些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私人律师 |618人看过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

  (2)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

  (2)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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