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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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的认定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646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具体指国家评定为一、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中的珍贵文物,以及虽未定级但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如果走私非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2.本罪的走私行为包括三种:一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二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陵购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三是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尤其须注意的是,上述第一种行为只限于走私出境,而不包括走私进境。
3.只要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原则上都要定罪处罚,除非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走私国家三级文物之外的少量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可予以行政处罚,而不以犯罪处理。
4.本罪与倒卖文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将文物倒卖出境或者是否直接向走私人收购文物。以及是否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收购、贩卖文物。如果是,只能定本罪,反之,定倒卖文物罪。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圈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棱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颠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2002年1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凰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修订)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固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固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 正)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 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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